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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辦理的是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營業執照,那場所租賃人和法人必須是同一人。
如果你辦理的是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有好幾個股東的法人代表,只需要股東中有個人的名字在房屋租賃合同上就可以。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參考規定如下;
1、屬於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屬於自有房產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縣(市、區)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管委會)或者居(村)委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場所證明內容須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以及出具機構同意該場所用於經營用途的意見。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複印件及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2、租賃(借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房屋權屬證明。租賃(借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賓館、飯店(酒店)營業執照複印件。租賃市場舖位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舖位租賃合同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租賃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承租人轉租軍隊房地產的,還應提交軍隊出租單位同意轉租證明。
3、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屬城鎮房屋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撤銷原備案的經營場所,無需提交此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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